什么是“網號”“網證”?
網號,是指與自然人身份信息一一對應,由字母和數字組成、不含明文身份信息的網絡身份符號。
網證,是指承載網號及自然人非明文身份信息的網絡身份認證憑證。
根據《征求意見稿》,持有有效法定身份證件的自然人,可自愿向公共服務平臺申領網號、網證。
不滿十四周歲的自然人需要申領網號、網證的,應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申領。
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需要申領網號、網證的,應當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監護下申領。
為什么要統一簽發
“網號”“網證”?
起草說明指出,國家組織建設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基礎設施,旨在建成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平臺,形成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能力,為社會公眾統一簽發網號、網證,提供以法定身份證件信息為基礎的真實身份登記、核驗服務,達到方便人民群眾使用、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推進網絡可信身份戰略的目標。
鼓勵互聯網平臺
按照自愿原則接入公共服務
《征求意見稿》提出,鼓勵互聯網平臺按照自愿原則接入公共服務,用以支持用戶使用網號、網證登記、核驗用戶真實身份信息,依法履行個人信息保護和核驗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的義務。
互聯網平臺接入公共服務后,用戶選擇使用網號、網證登記、核驗真實身份信息并通過驗證的,互聯網平臺不得要求用戶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用戶同意提供的除外。
由此,可以最大限度減少互聯網平臺以落實“實名制”為由超范圍采集、留存公民個人信息。
明確“最小化和必要性原則”
《征求意見稿》明確公共服務平臺采集個人信息的“最小化和必要性原則”,即公共服務平臺處理個人信息不得超出為自然人提供網號、網證相關服務所必需的范圍和限度。
明確公共服務平臺處理用戶個人信息時的解釋告知、數據保護等義務,充分保障用戶的知情權、選擇權、刪除權等個人信息相關權利。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身份核驗結果信息的“最小化提供原則”和依法處理要求。
如對依法需要核驗用戶真實身份但無需留存用戶法定身份證件信息的,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僅向互聯網平臺提供核驗結果;
對于依法確需獲取、留存用戶法定身份證件信息的,經用戶單獨同意,公共服務平臺應按照“最小化原則”向互聯網平臺提供必要、相關的明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