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工智能時代的到來,在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人工智能逐漸成為獨立的創作個體,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保護也逐漸受到廣泛關注。但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輸入和分析海量信息生成作品時往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復制甚至輸出更改了相關作品內容,人工智能產業發展面臨系統性著作權侵權風險,尤以具備高度擬人特點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為高發。其中,僅有使用作品構成“表達性使用”時方產生侵權風險。然而,現行著作權法對于該問題規定的缺失以及適用困難使得生成式人工智能文本與數據挖掘行為采用何種制度進行規制成為學界的爭議焦點。基于“促進創新和文化繁榮”與“保護作者著作權”的“二元階層”立法目標,以“是否具有商業目的”為標準設立分階段豁免制度能夠有效解決人工智能研發初期版權授權成本難以估量的現實問題。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研發前期以非商業目的進行的文本與數據挖掘行為宜納入合理使用制度范疇予以規制,在制度構建上可增設“文本與數據挖掘例外”并明確其構成要件。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研發與應用以非商業目的進行的文本與數據挖掘行為具有表達性使用的天然屬性,宜以法定許可制度予以規制。具體而言,可建立登記與備案制度并收取一定許可費,既避免機器學習對著作權人利益造成不當侵害,又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繁榮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