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520,
微信又一次放開520元紅包,
讓有情人們表達甜蜜的愛意。
與此同時,
一個相關話題沖上熱搜——
微信轉賬520元和1314元能要回嗎?
微信紅包、轉賬,
到底能要回嗎?
要分情況!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情侶間往往會通過贈送禮物的形式表達愛意、加深感情。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一般可以分為兩種情形——
一般性的無償贈與
贈與完成后,贈與人不能再要求受贈人返還。
其中,雙方之間的無償贈與,主要有以下4種常見情形:
①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費支出,共同消費是雙方為維系感情而進行的共同支出、共同受益的活動,例如一起吃飯、看電影等,這些共同支出包含著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使日后分手,負擔較多的一方也不能要求對方予以返還;
②特殊節日如情人節、紀念日等時間節點,向對方贈送的禮物或財物;
③“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以及擺出心形或花束形狀的現金;
④無明顯意圖且金額不大的其他小額贈與,比如微信紅包等。
附條件的贈與
如果贈與目的無法實現或者贈與條件不能成就,即使受贈人已經接受了贈與物,贈與人也有權要求予以返還。
比如,以結婚為前提的大額贈與,購車款、購房款等,雙方結婚的目的未能實現,贈與一方可要求返還。
綜上,如果今天(5月20日),微信轉賬了“520”或“1314”,那表達感情的意義非常明顯,法律上一般認為是贈與。雙方分手后,一方起訴返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此前,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審結了一起借款糾紛案件,
認定了微信紅包與轉賬
性質存在區別
紅包屬于贈與
轉賬則屬于借款
原告劉女士訴稱,2019年通過微信認識被告周先生。雙方認識不久,周先生便以經濟困難為由,多次向其借款。
2020年至2021年間,劉女士通過銀行轉賬、微信紅包等方式累計向周先生轉款15669元,后經多次催要均無果。對此,周先生辯稱,涉案款項不是借款,是贈與。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女士以微信紅包、微信轉賬兩種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資金,其中——
■劉女士向周先生發送微信紅包共計2769元,但微信紅包自身即包含“贈與”之義,應屬于劉女士的贈與行為,無需周先生償還。
■劉女士向周先生微信轉賬12900元,周先生雖辯稱是贈與,但其并無證據證明,因此,劉女士通過微信轉賬支付款項的應認定是借款,周先生應予償還。
據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償還原告劉女士借款12900元。
法官提醒
微信軟件作為社交工具除具備日常溝通交流功能外還具備社交功能,微信紅包則為微信軟件社交功能的典型體現。微信紅包設置的金額上限為200元,且名為“紅包”,根據我國的民間習俗給付“紅包”在通常情況下,意味著自愿贈與,無需返還。
微信轉賬與紅包不同,不具備“贈與”之義,其僅是微信軟件設置的付款功能,是社會主體之間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
本案中,原告以微信轉賬主張成立民間借貸關系,被告如主張款項性質為贈與,其需要提交相應證據,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
社長提醒大家:
無論是普通朋友還是親密關系的人,
對于大額款項往來,
雙方應該盡可能
通過各種形式明確款項性質,
以免后續引發不必要的糾紛。